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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章程
时间:2008-5-4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在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章程在四川省境内开展行业活动,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纪守法、规范行风”为宗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在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配合政府打击,取缔非法烟花爆竹小作坊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反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呼声,弘扬烟花爆竹艺术文化,促进烟花爆竹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领导,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引导四川的烟花爆竹行业走向“求实创新、诚信协作、公平有序、科学健康”的发展道路。
第六条  本会现地址:四川省广汉市西湖路东段1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建议。
(二)研究和探讨会员单位管理机制的深化改革,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水平。
(三)开展烟花爆竹行业的科技、技术交流。组织生产企业参加全国性新产品展览会,技术研讨会等。
(四)开展本行业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发展。
(五)维护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利益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规定、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呼吁涉及行业利益事项,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八)办好协会专刊,发布烟花爆竹行业动态信息,组织烟花爆竹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活动,满足市场需求。
(九)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审查工作,并及时提交专家组意见供政府部门参考。
(十)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全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鉴定等工作。
(十一) 组织行业技术精英成立专家组,开展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排查隐患。对新扩建、技改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及项目可行性分析等。
(十二)、完成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凡在四川省境内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及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个人等,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烟花爆竹工作,在烟花爆竹领域有一定影响或取得一定成就;
(四)对行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信息资料等;
(四)优先推广本会取得的最新成果;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科技创新,遵纪守法,公平竞争;
(五)举报行业内违规违法行为;
(六)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并及时向本会提供安全管理有关信息资料及行业动态;
(七)在本会内部倡导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的精神。
(八)按照本会《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注销会员资格。
会员未交会费,经本会三次书面通知仍未补交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其行为给本会造成极坏影响,经
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取消会籍,撤销所得荣誉称号和解除所担负的本会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进行理事会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当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以及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或做出决议;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后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大会代表数额分配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确定,代表人选由入选人所在单位推荐。根据需要,组委会亦可直接建议代表人选,但须经入选人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当届理事、顾问、名誉理事、下届理事(含顾问)候选人;团体会员代表;优秀个人会员;本会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特邀代表等构成。
第二十条  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本会理事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除;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增选理事或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由组委会提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本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第一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职权;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所缴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省协会监督、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烟花爆竹分会
会员会费缴纳办法
根据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会员会费缴纳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川民政[1992]社80号《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四川省科协川科学[89]第042号《关于省级学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通知》和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凡系我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二、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底之前。
三、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
1、常务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
2、理事会单位会员3000元/年。
3、会员单位2000元/年。
4、个人会员30元/年。
四、会费交分会秘书处。
五、连续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末次缴纳会费的时间算起),作自动退会处理。
六、会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技术推广、信息资料、(简报和快讯)奖励开支,做到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广大会员服务。年终向理事会报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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